近日,上海奉贤区发生一起买卖双方以房屋“历史”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我对一套打折的房子感兴趣并签了合同! 2024年1月,李先生通过中介与罗女士签订了《房产销售经纪合同》,并在奉贤区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298万元。签约当天我就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罗女士表示,签完合同后,在与朋友交谈时,得知88岁的爷爷于2020年在家中去世,经咨询其他家人后,确认是自杀。罗先生表示,他立即联系了中介,会见了李先生和李太太,并于2024年3月18日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包括:“得知一名88岁的男子在住处死亡后,他承诺不再犯下任何其他罪行”。罗先生表示,“成交价已从298万元调整为288万元,还主动提出降价10万元,并承诺补足买家所欠税款。罗先生认为,李先生接受降价,就相当于接受了房子的所有条款。听到有人自杀,我很震惊!”经纪人介绍,在签订《房产销售经纪合同》后,罗先生联系他称“一名老人死在房子里”,对于何时得知“自杀”、签订《补充合同》时是否透露等细节,经纪人表示“不记得”,由于房子最终没有卖掉,经纪人也没有收取佣金。去找罗先生询问问题昂斯。 “如果你平时生病了,我们可以理解老年人。我们总说生、老、病、死是正常的。”罗坚持道:“与谋杀相比,这很轻微。他是自愿离开这个世界的。如果你真的不愿意,我们不能强迫你这么做,但如果你能理解、能理解,我们愿意多做一点让步。”我决定检查并付款!谁会陪你?李先生考虑了一下,决定不买。我买了。她认为,罗先生故意隐瞒了老人在家自杀的重要事实,认为他是个骗子。他要求解除合同,并处以保证金罚款,并要求对方支付双倍押金20万元,赔偿律师费3万元,赔偿租金损失2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女士在2024年4月2日与罗先生的面对面交流中明确表达了表示“不会再和她做任何生意了”“绝对不能买也不要”,这份意向书应理解为李先生于2024年4月2日当面提出与罗先生解除合同。而且,罗先生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并未提及死亡。在签署《销售及经纪销售协议》的《补充协议》时,也没有透露真正的死因。未能及时、完整地发出通知,未能达到李女士购房目的,构成违约。李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罗女士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解除《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及《补充合同》。被告人罗先生被要求返还双倍材料他向原告李先生缴纳押金共计20万元。来源 |案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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