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业绩评价方案的具体内容已披露。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业绩评价和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股东之间的利益联动,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了《基金管理公司业绩评价和薪酬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强调,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以基金管理收益为重点,包括基金净资产增长率、业绩基准比较、基金收益率等量化指标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以及获利的投资者的百分比。
《指引》要求,基金投资业绩指标在高管评价中的权重不低于50%。评价主动型股票基金管理人时,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应低于80%。对于销售主管和高级销售人员,投资者损益指标的权重应不低于50%。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根据主动股票型基金管理人近三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业绩手柄等多种情况,建立分级业绩费调整机制。如果产品近三年的业绩表现低于业绩基准10个百分点以上,且基金业绩为负值,则其业绩费将明显低于上一年,且降低幅度不得低于30%。如果基金有保业绩显着超过比较业绩基准的,可以合理适度提高业绩费。
《指引》包括董事长、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和核心业务人员,并建议延期付款比例原则上在40%以上。
总薪酬与产品表现和投资者的利润/损失挂钩。
《指引》建立基金管理公司薪酬总额确定机制,加强薪酬总额管理,提高基金管理收益、业绩、财务状况、市场水平、风险管理、发展战略、人员条件等。在此基础上,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合理确定各岗位、职级的薪酬总额及薪酬标准和水平。
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加强工资总额预算控制,鼓励适当延长管理周期。薪资总额在周期内的变化应与基金的投资回报和公司业绩相关。
关于长期激励的限制,《指引》指出,长期激励包括资本激励和现金激励。建立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分红权等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基金股东长远利益挂钩的中长期激励措施。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应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平衡不同岗位、职级员工之间的薪酬标准和水平,加强极值管理和差别化管理,迅速调整薪酬分配过度、不合理的差距,加强薪酬分配。偏向一线员工和基层员工。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关注中高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的增长情况。一般来说,加薪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每位员工的加薪金额。
《指引》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重点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并保持评价指标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量化指标应包括基金产品的业绩、投资者盈亏以及基金投资业绩的其他指标。其中,基金产品的业绩指标应包括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比较等。投资者盈亏指标应包括基金投资业绩指标中超过三年的中长期指标的权重应在10%以上。定性指标包括专业能力发展、合规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指标。
绩效指标评价权重不应低于80%。
对于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指引》设定了基金投资业绩指标的权重。要求是50%以上。必须根据产品类型、职责范围和实际工作绩效建立差异化的指标和权重。对于负责主动股权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专业人士来说,评估基金产品的业绩应该是一个关键目标。
在主动股票型基金管理人的评价中,业绩指标的评价权重基金产品指标占比80%以上,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和比较指标评价权重30%以上。负责指数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专业人士需要提高跟踪偏差和评估投资专业人士能力发展的能力。
加强对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员信用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考核。
对于主要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投资者对盈亏指标的评价权重不应低于50%。
对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负责人的考核按照《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管理多个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说,该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规模、管理期限等因素,对所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等指标进行加权计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运营期限不满一年的,不予评估。
扩大后付费员工的覆盖范围
《指引》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绩效费延期支付制度,并明确绩效费延期支付范围、规则、期限和合格参与者比例。延期缴费期限和绩效费比例必须与基金的投资收益、薪酬水平、业务发展、风险变化等相适应。延期缴费期限必须大于3年,延期缴费速度不得超过相同比例。
其中,董事长、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及核心业务人员均纳入范围延期支付人员,原则上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
根据指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主要交易部门负责人、基金管理人必须用业绩报酬的一定比例购买自己的公司或者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必须不少于一年。高层管理人员及关键事项,除非其负责的业务部门没有自有资本,年度绩效薪酬总额的30%以上用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购买,其中60%以上用自有资金购买。基金管理人必须将当年业绩费用总额的至少40%用于购买其管理的公募基金,除非因封闭期或其他原因无法购买其管理的基金。
建立绩效薪酬分级调整机制,最高下调幅度为30%或更多。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主动权益型基金管理人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近三年收益情况,建立绩效费分级调整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了奖励制度和惩罚措施。如果产品近三年业绩比业绩比较基准低10个百分点以上,且基金业绩为负值的,其业绩费应较上一年大幅降低,且降低幅度不得低于30%。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自律。例如,董事会主要负责薪酬管理,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的监督机制,明确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的监督部门和机构。
该指引还规定了股息限制。例如,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股东分红机制。应根据基金产品中长期表现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在加强资本积累、加强投资研究、风险防范、信息技术、投资者教育和社会责任等前提下,审慎确定分红频率和比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如果基金产品业绩不佳且过往投资者遭受过较大损失,将适当降低分红频率和比例三年。
新浪财经公众号
我们每天24小时播放最新的财经新闻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新浪财经)